發布時間:2016-01-13 15: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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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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