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1-21 18:18:32
標簽:責任保險 搬家公司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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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條北京搬家公司(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在搬屋過程中,由于所雇傭工作人員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客戶的財產損毀,或因在搬運貨物過程中所致第三者財物或人員的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下稱保險人)根據本保險的有關規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不保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內:古玩、字畫、郵票、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盆景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對正在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害的責任; 2、被保險人、所雇傭人員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財產或由其控制的財產;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保險期限一年,到期另辦手續。
賠償限額 第五條本保險設下列賠償限額: 一、保險期內搬運財物累計賠償限額30萬。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10000元; 二、第三者責任累計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萬元,其中財產損失10萬元、人身傷亡10萬元。
賠償處理 第六條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按照下列辦法計算賠償: 一、造成搬運財物的損失:(1)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300元;(2)財產全部損失時,按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財產部分損失時,按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費用賠償,但均以不超過損失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每次事故不超過1萬元。 二、造成第三者責任的損失: (1)人身死亡或全身癱瘓(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按司法或仲裁部門出具的判決書、賠償責任裁決書或調解書的規定賠償,但每人不超過5萬元。 (2)因傷治療的合理醫藥費用,保險人只負責費用的80%。以上兩項累計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萬元。 (3)財產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每次事故不超過10萬元。
第七條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八條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另行計算,以不超過每次賠償限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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