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標準
發布時間:2018-05-02 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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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標準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
條為了維護國內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百二十八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
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第四條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國內空運保險責任范圍
了解了賠償標準后,我們再來了解一下空運保險的責任范圍。
被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險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的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損失;
(4)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被保險貨物,在運輸中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5)被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6)裝貨、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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