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04 19:17:34
標簽:時限 條例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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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應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
記者注意到,《條例》的規定有諸多新意。
目前快遞車輛無法進入許多小區,位于府青路的瑪塞城小區是其中之一,吳姓保安告訴記者,他們不讓快遞進入主要是考慮到電動車不安全。
但《條例》規定,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應該得到依法保障,“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此外還規定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快遞公司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
針對實名制帶來的擔憂,《條例》對個人信息保護做了嚴格的規定,首次規定快遞公司應當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此外《條例》還明確,當遇到可能發生信息泄露的情形時,快遞公司有義務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否則將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萬元的罰款,并可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有時,多家不同的快遞公司使用統一的商標或商號。對此,《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遇到這樣的情況,用戶在索賠時可以要求該商標、商號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此外,《條例》首次在法規上對投訴處理時間做出了限制:快遞公司應當自接到用戶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并向用戶反饋處理結果。
業界看法
建議制定快遞行業賠付標準
對于征求意見稿,業界持歡迎態度。申通快遞公共事務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征求意見稿充分保護了各方的合法利益,也為快遞行業存在多年的問題制定了解決方案。四川省現代物流協會副會長汪元友則認為,“很多領域的改革沒有藍本,都是問題積累到一定的程度再針對性地加以解決,這次也不例外”。
在汪元友看來,《條例》是對郵政法的一個補充。“這幾年快遞行業可以說風起云涌,肯定會有一個規范的過程。”他說。他還表示,跟已有的法律法規相比,《條例》的意義在于更加細化,將以前的政策以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汪元友告訴記者,此前的郵政法規已經對運單信息的保存有所規定,但是重點在于對運單信息要保存滿一定期限。“保存久了夜長夢多,萬一有小偷隨便拿走一疊,都是海量的個人信息。”他推測,正因如此《條例》才規定定期銷毀運單的制度。
快遞實名制實際上早在2015年11月就已經提出,并于2016年6月1日起實施。然而多家快遞公司告訴記者,在之前的操作過程中許多客戶并不配合。申通快遞公共事務部相關負責人稱,以前遇到消費者不肯實名寄遞的,如果他們不予以寄遞就會遭到投訴。“現在法規明確規定快遞公司不得寄遞,估計這方面的爭議會緩解。”她說。
汪元友建議法律法規對快遞的概念做出更加清晰的界定,“規定了快件重量、具體送達時間,后續的賠付工作才能做好”。此外,他還告訴記者,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全國性的快遞行業賠付標準,他建議將相關內容納入《條例》中。
學界點評
有實質作用,也有現實困境
西南財經大學物流系主任梁志杰認為《條例》是國家規范物流快遞行業的有效措施,但也存在一些遺憾,如大家關心的快遞時限的問題就沒有在《條例》里提及。
梁志杰告訴記者,小區及企事業單位給快遞車輛提供通行便利,確有必要。他認為,這條規定是與 “物流柜”有關。快遞公司送快遞時把快遞放置于物流柜,顧客可以憑借密碼方便時領取。“這樣一來,快遞公司的車輛就需要進入到小區內進行放件或取件。”
梁志杰認為,快遞實名制肯定給信息安全帶來了問題。對于信息安全怎樣保證,他建議在下一步的制度中明確快遞公司的信息處理標準。“標準化是快遞業缺乏的東西,比如運輸與裝卸、包裝等。”
而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授史際春看來,現有的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其實已經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快遞公司和消費者之間也會有博弈,他因此認為《條例》沒有太大意義。他覺得《條例》主要的價值在于為郵政部門的管理提供了更加具體的依據,“但沒有這個東西它也該管好”。
同時,史際春認為“給快遞車輛提供便利”的規定的現實意義不大。“因為就算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保安就是不讓進,那還是有問題。”而據他了解,由于大家都希望取快遞能夠更加便利,多數小區即使有內部管理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是會對快遞車輛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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