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8-04 12:14:37
標簽: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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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王某為其所有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15年11月,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2380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15700元。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為由拒絕賠付。王某根據保險單的仲裁條款,向煙臺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及第三者車輛損失共計39500元。仲裁庭裁決駁回王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啟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2、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該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若有肇事逃逸行為,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上述條款采用黑體打印,明顯比其他條款醒目;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簽字,表示保險公司已經就相關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仲裁庭認為,涉案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被保險人商業險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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