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09 18:11:24
標簽:公路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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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路債”取代“貸款修路”顯然很有必要。雖說“貸款修路”對于增加我國公路總里程、提高公眾出行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某些地方貸款隨意,導致債務規模越來越大;再如,由于銀行貸款融資成本偏高,造成政府還貸付息壓力過大。
數據顯示,2016年政府還貸公路的利息支出為1278億元,占1811億元通行費收入的70.6%。當通行費收入主要用于償還利息,能否如期償還本金就成了問題。此外,新建公路還存在資金缺口,在這種情況下發行“公路債”具有多重意義。
未來政府收費公路將按照“發多少債,修多少路”的方式發展,由此可以控制債務規模,防止債務風險。由于發行“公路債”可降低融資成本,也減輕了還債壓力。還可以降低收費公路投資門檻,給中小投資者參與收費公路建設并從中獲得收益的機會。同時,也有利于將收費公路融資納入法治化、規范化軌道。因為預算法修訂出臺后,國家對政府舉債方式收緊和規范了,且針對“公路債”專門制定《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在這些法律法規約束下,政府收費公路融資必將更加規范。
不過,仍有幾個問題尚需厘清。一是法律問題?,F行公路法規定,籌集公路建設資金……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今后政府修建收費公路,發行“公路債”是解決舉債融資問題的渠道,法律規定與現實不一致,這就需要完善法律。
二是是否有必要明確財政投入責任?過去我國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今后似乎主要依靠“公路債”,那么公眾不免想問:既然公路姓“公”,財政投入責任又體現在哪里?
三是實行“公路債”后能否終結“統借統還”?我國一些地方收費公路到期后或者還完貸款后,仍然繼續在收費,曾引發輿論質疑。而其根源就在于“統貸統還”。實行“公路債”后不應該再重蹈“統借統還”覆轍,而應是單條公路單獨發債,單獨終止收費。
四是發行“公路債”只能解決增量收費公路融資問題,而存量收費公路的債務問題怎么辦?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收費公路債務余額為4.86萬億元,其中政府還貸公路2.61萬億元。如果繼續依靠收費還貸,還貸壓力過大,收費期或許延長,不妨財政承擔部分貸款的償還任務。
發行“公路債”既開“前門”補融資缺口,又“堵后門”以確保償還能力與發債規模相匹配,相比“貸款修路”是一種進步,但也要看到,實施新規后,公眾仍然有不少憂慮和期待。希望有關方面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打消公眾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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