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15 17: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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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即法定節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四),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建軍紀念日(8月1日),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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