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8-23 15:24:42
標簽:車損險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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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損險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1、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屬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事故證明。
2、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并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3、第二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4、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
5、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二、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
(一)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簽訂地同類型新車的市場銷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確定,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核定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二) 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
1、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金額高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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