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09-20 15:28:35
標簽:罰單 保單 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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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購買了車險,保險公司也表示可以不用張貼標志,可車一出京就無法通行,這樣的事發生在誰身上都會覺得憋屈。盡管北京保監局表示保險公司會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助,可給誰補、補多少也是一個問題。車主如果因為此事只被罰款還好說,可如果還被扣分了該怎么補?或者盡管沒有被處罰,但因為查實保險的事或異地車牌因此無法年檢而耽誤了不少時間的話,又該怎么補?可見,光有補助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現有車險電子保單面臨的實際問題,而應從根源上盡快解決,一勞永逸。
車險電子保單推出伊始,北京市保監局產險處在媒體溝通會上曾介紹,車險電子保單的生成、發送、接收、儲存和載明的內容,符合保險法、合同法以及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傳統紙質保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一說法從民事法律上來講并無不妥,但車輛要上路通行,還必須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相關法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該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這是現有法律法規對車險標志的硬性規定,上路行駛車輛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被交警查處在情理之中,如果交警發現了此類行為而不查處則反而可能涉嫌失職瀆職。換句話說,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不修改,駕駛沒有張貼保險標志的車輛上路的行為仍將面臨被罰的處境,即使周知全國各地交警,還是無法回避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要不要繼續執行的問題。
要破解這一困局,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要么從技術層面改進電子保單,不然,車險電子保單仍將難以全國通行。從現實情況來看,張貼車險標志能夠清晰了解車輛保險狀況,便于交警執法,也有利于督促車主及時購買車險,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險標志的初衷。要改變這一做法,就需要從立法上重新進行論證,充分探討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無法從技術層面及時掌握車輛保險情況,進而造成難以有效管控車輛購買強制保險,則這一做法應當盡快叫停。
基于現有規定和現實狀況,車險電子保單的生成、發送、接收、儲存和載明的內容都可實現電子化,但是車險標志不能不張貼。如果保險公司通過技術創新,開發自動識別系統,可以實現以后交警不用查驗車險標志,只需通過自動識別儀就能檢索到車險信息,則張貼車險標志的要求就成為了多余,相關法律的修改也就會成為題中之義了,這樣的車險電子保單才會真便民、真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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