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12 10:13:59
標簽:重慶市 公路建設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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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又快又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內農村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因地制宜、經濟實用、嚴格管理、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的責任主體。鄉道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村道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建設。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保證質量,降低建設成本,節能降耗,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六條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主要職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建設工作;擬定技術政策;監督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等;負責目標考核;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
市交委質量監督站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組織、實施、資金籌集、考核、協調等具體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其質量監督部門或專門小組具體實施農村公路建設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目標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市)、鄉鎮政府應簽訂目標責任書,按年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設計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技術指標。
第十條 二級及以上等級公路、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通鄉油路應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相關規定審批。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直接開展設計工作。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一般采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一般鄉、村道項目設計文件可簡化,應有平縱斷面設計、路基標準斷面設計、構造物標準圖、預算等。
二級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采用兩階段設計。
第十二條 三級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工程設計,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的設計審批文件,由審批單位報市公路局備案。
第三章 建設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道路在路網中的作用、流量、經濟地位等綜合確定。
縣道必須采用等級公路標準建設;鄉道一般應采用等級公路建設標準;村道的建設標準,可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術等級,相鄰路段,設計速度差不應大于20km/h.不同技術等級或不同設計速度變更點應選擇在駕駛員容易判斷的地形變化處或路線交叉地點,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六條 選線時應注意盡量盡量利用老路、原有橋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調或大填大挖,防止誘發新的地質病害。盡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軟土、斷層等地質不良地段。
第十七條 技術指標(一)鄉、村道受限路段設計速度可采用15km/h,回頭曲線路段設計速度可采用10 km/h.(二)設計速度采用15km/h時,圓曲線小半徑不應小于15m.當采用小半徑時,縱坡不應大于5%,超高不應大于6%.回頭曲線設計速度采用10km/h時,小半徑不應小于10 m,縱坡不應大于5.5%,超高不大于6%.(三)新建公路縱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縱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況下可視當地條件確定;積雪冰凍地區縱坡不應大于8%.(四)縣道路基寬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寬度不小于5米。鄉道路基寬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寬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寬度不小于4.5米,路面寬度不小于3.5米。
(五)鄉道、村道受限路段凈高不應低于3.5 m.(六)單車道路基應設置錯車道,每公里不少于3處,其路基寬度不應小于6.5m,有效長度不應小于10m.
第十八條 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縱指標可適當降低,路基寬度經論證可適當減窄。
第十九條 橋涵工程宜采用標準跨徑、技術成熟、施工簡便、經濟適用的結構形式。
第二十條 路面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經濟適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季節性的淺寬河流或泥石流通過區可修建漫水橋或過水路面。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重視排水和防護工程的設置,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在陡巖、急彎、沿河路段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提高行車安全性。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專項調查為基礎,制定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規劃,明確分階段實施重點和建設目標,并根據情況實施動態管理。規劃一經通過應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區縣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項目審核,嚴禁多頭、重復申報國家和市級補助計劃。凡申請納入年度國家或市級補助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項目已納入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或符合國家和市級補助適用范圍;
——施工圖設計或簡易設計已經批準(通鄉油路項目須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建設單位和資金構成方案明確;
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項目不得申請列入年度計劃。通達工程項目還必須通過“一事一議”,并解決了建設用地、拆遷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變更投資、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確需調整變更的,需報市交委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部市扶持、以縣為主;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月報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市)應在每月按規定上報工程建設進度、資金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通過招投標的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有資格認證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中,非專業技術的簡單勞動工序,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組織當地農民有序參加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二級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通暢工程的路面加鋪工作,可由區縣(自治縣、市)專業公路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含群眾集資、農民投勞的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未達到法定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 對于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以及大中橋、特大橋和隧道工程應當單獨招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在同一鄉(鎮)范圍內多項目一并招標。
第三十條 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可以由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也可在其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
招標結果應當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 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簽訂施工合同,依據合同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員會、市公路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三級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成相應準備工作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認可,即視同批準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路面和橋梁、隧道工程應當主要采用機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建立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接受檢查。項目業主對項目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六條 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質量保證金一般為施工合同額的5%.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質量或者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得隱瞞。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委員會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或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
農村公路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工程質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縣為單位組建一個或幾個監理組進行監理。有條件的,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監理機構監理。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交(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和附屬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項目業主組織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主要指標檢測鑒定合格;
(五)養護責任資金、人員已落實;
(六)工程決算已按規定完成,需審計的已經過審計;
(七)設計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資料、交(竣)工驗收文件等已整理歸檔。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向市公路局報備;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重慶市公路局應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各建設管理單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檢查。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二級以上公路和大橋、隧道工程交工驗收、竣工驗收按交通部相關規定分步進行。
縣道和10公里以上的鄉道項目一般按項目驗收;其他鄉道和村道可以鄉(鎮)為單位,按年度分批組織驗收。
按通客車要求建設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線路審批權限邀請運管、交警、安監等相關部門參加。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重慶市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按照適用、從簡的原則具體制定本地區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
第四十七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建立工程檔案。
第七章 工程監督及廉政建設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監察部門、審計、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監管,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公路建設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條 各項目法人對項目廉政負總責,應建立廉政建設責任制,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要簽訂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項指標與建設的各項業務指標同時下達、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第五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堅持公開、民主的管理原則,特別是村道建設應讓沿線群眾廣泛參與管理、參與監督,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對于有農民捐資、集資修建的項目,必須按照村務公開的管理辦法,對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程序和有關情況向沿線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違反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由重慶市公路局或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國家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重慶市公路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國家相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違反規定,未經驗收即開放交通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市公路局將通報批評,扣減、停止撥付上級補助資金,甚至停止安排補助計劃。
第五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發生質量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重慶市農村公路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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