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定車輛超長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17-12-19 17:50:39
標簽:交通法規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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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長一般是出現在貨車身上,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看見貨車由于想多拉一些貨物就將貨物裝得比車身都還要長,這是社會中比較常見的現象。
交通法規定車輛超長如何處罰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處罰標準:
1、自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3以下的(含4.3米),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自地面算起在4.3米以上4.5以下的(含4.5米),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自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的上限給予處罰。
2017貨車標準
新標準中,針對車輛超限超載多少的情況分為輕微超限、較輕超限、嚴重超限等各種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如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屬于輕微超限,執法人員將不登記,不卸貨、不賠償、不處罰,教育放行;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屬較輕超限,執法人員將進行登記,并要求當事人自行卸貨分載,按標準繳納公路補償費,不處罰,不扣分,警告教育;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將強制卸貨,按規定繳公路補償費,并處按超限嚴重程度處罰,建議交警扣分處理。
此外,每超5%為一個臺階,隨著超限程度加大,處罰程度也加大。每個臺階處罰有上限和下限,下限處罰包括次查獲違規;積極配合檢查處理并認識違規的危害,認錯態度好,及時接受處理等情況。處予上限處罰的有以下情況:三次以上查獲違規;對違規行為危害不以為然,經教育后不認識錯誤;不配合路政執法人員檢測卸載和按規定處理。
新標準還制定了加重處罰的情況,包括阻撓檢測、卸載,故意阻礙交通,拒絕執法人員正常檢查、沖卡或沖擊執法人員,惡意妨礙治超現場執法工作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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