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18 1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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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占地搬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征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征用林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百分之三十計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著物補償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四)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和縣級市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每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五)輸變電工程的鐵塔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電桿、測量標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補償費,不辦理征地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臨時占地按該地年產值給予補償。影響一季補償一季,影響一年補償一年。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費。
第四十五條 征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繳納每畝五千元以內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六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異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被征地單位,一年收獲兩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獲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國家建設征用耕地后,口糧不能自給的,由國家定量補差。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鄉(鎮)辦企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征地補償費標準,給被占地單位以補償,并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條 農村個體或合伙企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每年應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劃撥國有土地,臨時占地和鄉鎮企業用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承辦,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承辦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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