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18 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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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補償標準問題咨詢
我們集團在廈門同安有2家公司A、B,在漳州有公司C(ABC都是獨立的子公司),我在A公司上班,現公司與C公司的一個項目部合并,名稱掛A公司;公司想把我們不愿意調到C公司的調到B公司,我們不愿意都不接受去。這樣2種情況公司是否都需要賠償我們?賠償的話一般按照怎么賠償辦法(我的工作年限2年5個月多,合同還有7個月到期)?公司并未書面正式通知搬廠事項及人員安排,只是在我們罷工的情況下于12月14日公布了一個搬廠的聯絡單,單子有公司老總簽名,公司到12月月底搬遷完,這樣是否算未通知員工,賠償辦法是否有變? 12月21日公司公布22日-25日放假,并且要求保安不能讓員工進公司!
答:變更用人單位的,原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參照工齡)(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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