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報廢有哪些標準
發布時間:2017-06-21 16:33:26
標簽:機動車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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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報廢車上路是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上對于開報廢車上路的懲罰是很嚴格的。以下內容幫助你辨別車輛報廢的標標準。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需繼續使用的,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不超過10年。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和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 ?br />
(三)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裝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五)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六)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br />
(八)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標準第二條規定的一半?!?br />
(九)低速載貨車和裝配單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使用年限達9年的。
(十)裝配多缸柴油機的四輪農用運輸車,累計行駛里程達25萬公里的:新標準規定,達到報廢年限或者累計行駛里程的農用運輸車,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標準檢驗合格的,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但長不得超過三年。
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兩次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