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具體操作解讀
發布時間:2017-06-22 15:52:39
標簽:安全法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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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具體操作規則
目前在全國交管部門信息沒有統一聯網之前,上海交管部門即使處罰當事人“終生禁駕”,他還是有可能到外地重新考取駕照。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那么“終生禁駕”在實踐中就可能落空。這個說法是很有道理的,因為根據目前的規定,只要在當地居住一年以上,憑暫住證即可報名考試。
還有一個處罰程序上的問題。“終生禁駕”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一旦落實,意味著當事人的一項特有權利將就此消滅,其對當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處罰程序上應當公平與完整。也就是說,要確保被罰者在程序當中有對抗性的權利,并盡可能拓寬被罰者的權利救濟渠道。例如,賦予被罰者要求舉行聽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等相關權利。
法律的屬性決定了法律必須簡明,尤其是比較重要的法律,雖然盡可能全面,但是絕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像我們制定了《民法通則》之后,還需再制定一個《實施細則》加以補充一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一個類似的實施細則。這個實施細則的地位應當歸屬于法律,而不是交管部門自己制定的文件或操作規程。
行政機關無權解釋法律,更無權通過實施細則來改變法律規定,這是基本的原則問題。但是錯誤的情況在以往并不鮮見。在法律規定籠統的情況下,許多執行部門為了執行方便,自己在系統內制定發布具體操作細則,結果有許多地方改變了法律規定,有時甚至違背法律規定。執法部門為了自己方便,可能會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產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要給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一個實施細則,應由立法機關負責制定。如果由交管部門制定的話,起碼要保證必須通過立法部門的審查。
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只在“終生禁駕”這個問題上缺少實施細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同問題。
為了讓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夠真正落實,能夠在實踐中體現出立法者的原意,筆者建議盡早制定一個實施細則。無論由哪個部門具體制定,關鍵一點,必須和新法保持一致。